展覽會的章程與海關對展覽品的監管辦法
詳盡地了解有關展在國的展覽章程和展覽品的監管辦法,是辦好展覽、取得理想效果的重要條件。一個展覽會的章程,對展覽各方面的事宜均有明確的規定。如第10次大阪國際博覽會的一般規程,包括了下述29個方面:
1.名稱
2.目的
3.主持單位
4.支持
5.贊助
6.會期
7.會場
8.展出者及展品
9.展覽場地種類及其基本設施
10.展覽場地租費
11.展覽小間的申請和合同
12.展覽小間之申請與合同的取消與失效
13.小間的分配
14.展品搬入與撤出
15.展示
16.實演
17.試銷
18.展品的安全保護
19.展覽場所的原狀恢復
20.供電、電話、供水與排水
21.入場
22.各種經費的負擔及結算
23.展覽宣傳
24.展出者名錄
25.事故防止與事故責任
26.照像與臨摹
27.會期的變更與中止
28.規則的細則
29.規則程序的變更
為使讀者比較實際的了解,特從中選摘八條,都是出展中常要遇到的,介紹于后:
展品:
A:展品是展出者生產或經營的制品。
B:類似如下的東西禁止展出。
武器、槍、刀、劍類,引火,爆發性或放射性危險物,劇毒物,麻藥,有可能侵害工業所有權的東西進口或禁止銷售品。另外,主辦者認為有礙于展覽會舉辦的物品。
C:保護工業所有權
有關申請工業所有權以前的發明方案的展品,根據另定的手續,受到特許法第30條3項等的保護(國內)。
試銷小間:一小間9平方米(3mX3m),安排為單排或雙排,可在試銷小間試銷的商品,于新產品及未介紹品等。其細則按另定的試銷特別章程辦理。
展出:展出者利用所分配的的小間,可以設置為取得展品效果所必要的展覽設備、裝飾、各種標志等。這些設施以離床面高2.70米為限,其細則另定。
實際表演:
(1)展品實際表演,要考慮到對人體、財物的安全與其它展出者是否有影響;
(2)主辦者認為有必要時,進行為謀求安全的處理,而限制表演或使其停止。
試銷:展出者在所分配的展覽小間內,不能把展品或其它物品在展覽會期間以轉讓的條件銷售。不過,按有關規定條款可以在特定的場所試銷商品。
照像、攝像及臨摹:
沒有展出者或主辦者的同意,不能對展品物進行攝影、監摹、測定取型等。
展品的安全保護:
(1)主辦者應由負責的管理人員管理整個展館,以保證安全。
(2)展品的保護系統由展出者負責。主辦者對偷盜、丟失、火災、操作及在展覽場所里發生的其他事故,不賠償其損失。
(3)展出者對搬進館內的貨物,在運輸及展覽期間要投保,并請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。
展覽場所的原狀恢復:
展出者在會場內工作時,原則上在展品撤除期間內完全恢復,所謂恢復,并非原樣不動,如因在會期內不能進行恢復,而由主辦者代辦時,其恢復所需之費用由展出者負擔。